新版《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 调整禁放范围 增加重污染天气防治条款
12月17日,记者从“2024-2025年宜昌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暨《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解读”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订的《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西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所有区域、西陵峡口至猇亭区与白洋镇接壤处的长江水域,点军区、高新区管委会、夷陵区部分区域为禁放区。
在禁放区内,全年任何时段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采取设点、网络、流动等方式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从事焰火燃放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相较于2015年起实施的规定,新规定根据城乡区域发展情况,结合相关属地、部门意见,对禁放范围作了个别调整,将点军区联棚乡泉水村、长岭村调出禁放区,将夷陵区鸦鹊岭镇长湖村纳入禁放范围。同时增加重污染天气防治条款,禁放区以外区域在重污染天气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岁末年初是烟花爆竹销售的旺季,也是安全事故风险最高的时段。下一步,宜昌将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开展专项检查和联合行动,指导经营单位安全规范经营,劝阻违规燃放、非法销售等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记者杨婧 王姿 通讯员田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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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违法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追究刑责
12月17日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烟花爆竹,可能构成销售、运输、储存三方面的违法。
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应急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是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和违法所得。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在销售过程中附带的一般储存行为将按照非法销售由应急管理部门查处,对储存行为不再单独处罚;但储存行为达到一定数量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拘留处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情形,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杨婧 王姿 通讯员田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