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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发改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公示

日期:2025-01-08 11:21来源: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贤军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部署,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宜昌市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发改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宜昌市发改委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现予公示。

宜昌市发改委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具体内容
1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但及时整改的;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催报后能及时报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令改正后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按要求报送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报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证据证明属于重大疫情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为抢救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特殊紧急情况未招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宜昌市发改委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具体内容
1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按照规定备案,但及时整改的;提供虚假备案信息,主动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够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宜昌市发改委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具体内容
1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能够自行发现并及时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宜昌市发改委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免予行政强制的情形 免予行政强制的依据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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