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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2-03-10 17:58来源: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编辑:陈贤军阅读量:

宜发改价调〔2022〕35号

各县市区(宜昌高新区)发改局(经发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410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通知如下,请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

  严格落实国家、省规定的保障对象范围:即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各地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根据我市实际,需要适当扩大保障范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研究提出,征求市发改、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按规定程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认真梳理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

  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启动条件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以宜昌市为单位,市县两级统一启动或中止价格补贴联动机制。CPI及食品价格涨幅,以省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通报为依据。

  三、启动程序

  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市发改委牵头,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市财政、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各类资金保障渠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补贴发放。

  四、补贴标准

  以宜昌市为单位统一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按月测算、发布。测算标准为: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我市城乡低保标准×CPI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并四舍五入取整。单月测算发放金额低于30元/人的,实际发放原则上不得低于30元/人。

  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从高原则计算发放。单次补贴发放时,对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发放。

  五、资金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及时统筹安排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发放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的,可从地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六、发放要求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县市区要根据我市价格形势做好预判,提前至月初进行补贴对象摸底登记,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技术支持、银行协调等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简化优化发放流程,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尽可能提速发放,确保在相关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完成补贴发放。通过现有渠道发放时,发放部门须注明所发补贴为“临时价补”。当月不满足启动条件时,及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七、保障措施

  建立健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事关兜住民生底线、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补贴发放工作机制,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发改部门要发挥牵头单位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抓好联动机制实施情况跟踪指导和督导工作,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提前安排财政预算,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加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加强保障对象基本情况的收集、整理、核实,及时做好补贴发放和统计工作,并主动公示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统计调查部门要及时提供相关价格指数数据。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后,各县市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政府和对口上级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宜昌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宜价法规〔2016〕84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宜昌市民政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宜昌调查队
2022年3月1日